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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常规管理
1.自觉接受主任的日常管理和监督。
2.聘用人员因主观过错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,应予解聘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。
3.向主任汇报工作,外出办案应告知主任;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主任汇报。
4.主任应定期向合伙人会议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工作,遇有重大情况和疑难问题应及时报告、请示。
(二)合伙人会议的职权
1.决定单位的发展规划;
2.决定单位的盈余分配方案、亏损弥补方案;
3.决定变更合伙人;
4.修改章程及合伙协议;
5.合伙协议约定的应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宜。
(三)主任职责
1.主持单位的日常行政事务;
2.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;
3.代表单位对外签订各项合同;
4.聘任和解聘兼职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工作人员;
5.批准一般性财务开支。
(四)人员聘用
1.实行公开招聘或择优录用;
2.聘用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和有效的执业证书;
3.聘用人员应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;
4.聘用人员因违法违纪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管理的,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。
(五)辞退和除名
合伙人和聘用人员有下列行为的,合伙人会议一致通过后,报主管机关审查,予以除名或辞退:
1.被吊销相应证书的;
2.违反法律、法规,违反职业道德、执业纪律、工作纪律,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;
3.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,挪用、侵占单位资金、财物或当事人费用、财物,私分单位财产的;
4.其它违法违纪行为。